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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貓代理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代理商的選擇和管理工作,更好地與各級代理商開展有效合作,促進福建金錢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產品銷售和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級代理商的選擇、服務支持及其規范運營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代理商合作原則:
(一)在各項與代理商相關的事務中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在與代理商的合作中堅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
第四條 管理職責分工:
(一)銷售工程師負責代理商的選擇、溝通協調;技術工程師負責代理商的培訓和技術支持等具體工作,并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上級主管,上級主管負責監督和指導。
(二)銷售工程師、上級主管負責對代理商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考核統計。
第二章 代理商資格的授予
第五條 代理商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有對本公司代理產品的合法經營權(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資信證明、地址、郵編、聯系電話、開戶行及銀行賬號等資料)。
(二)擁有完善的經營管理組織、良好的商業信譽及資信狀況。
(三)在全省或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完備的銷售系統,有良好的銷售業績和客戶關系。
(四)能夠提供完善的市場管理、拓展、營銷計劃
第六條 代理商的級別劃分:代理商主要分為區域代理、省級代理、市級代理。
第七條 代理商資格的授予程序:
(一)在開發代理商或接到代理咨詢的過程中,請申請代理資格的單位規范填寫“代理申請表”。
(二)銷售工程師經過初步篩選和調查后填寫“代理商調查報告”并將資料進行分析和整理后上報上級主管進行審核。
(三)上級主管、銷售工程師對代理商資格進行審核后,確定代理商名單,并報公司領導審核通過后,組織對代理商進行相關工作程序、業務內容等的談判。
(四)在雙方達成一致意向的情況下對其授權并簽訂《產品銷售業務代理合同書》。
第三章 代理商培訓與輔導
第八條 代理商培訓與輔導政策:
(一)定期提供經營管理培訓。
(二)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三)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四)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項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五)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銷售方案。
(六)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第九條 在代理商簽訂合同后,市場部門應盡快組織對其進行初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公司產品或服務的基本知識。
(二)代理流程和銷售流程介紹。
(三)銷售技巧、促銷政策等介紹。
(四)公司對代理商的考核制度。
第十條 在代理期內,市場部門應為代理商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公司業務發展方向和最新動態。
(二)產品價格政策的調整情況。
第四章 代理商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 代理商不得在代理運營活動之外使用公司品牌及LOGO。
第十二條 在指定的代理銷售區域內執行銷售活動:
(一)代理商的銷售區域依照合同規定執行。
(二)代理商如需在指定區域以外進行買賣活動,應事先向公司報備,取得公司認可。公司必須充分預估此處代理商與其他代理商的競爭情況,對此做深入的調查與研究,確定無顯著影響后方可允以認可。
第十三條 銷售價格與竄貨的規范:
(一)代理商應嚴格執行公司的銷售價格體系,不得隨意調價以免擾亂市場秩序。
(二)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等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三)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以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代理商的推廣義務:
(一)代理商應在所代理區域內積極宣傳、拓展代理產品并維護公司形象。
(二)代理商應積極配合公司在代理區域內舉辦巡展、研究會等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代理商應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
(一)在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接到市場投訴后,應及時做好記錄,隨時報公司市場部門妥善處理。
(二)代理商須按公司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產品在該區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第十六條 履行保密的義務:
(一)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務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中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二)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向代理商提供銷售支持
第十七條 公司會依據與采購方簽訂的供貨合同進行供貨等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公司一般會向代理商提供公司介紹圖冊、產品宣傳單頁等資料支持。
第十九條 在代理商為客戶服務的過程中,公司可根據其需求情況,向代理商提供售前、售后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在代理商執行銷售活動的過程中,銷售工程師應隨時跟蹤代理商的銷售過程,為其正確銷售產品或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幫助其按時保量完成銷售任務。
第二十一條 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財務部收到為期限。只有接到財務部的書面通知后,營銷部門才能發貨。
第二十二條 如貨物確因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時,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第六章 代理商經營績效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地對各代理商的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一)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二)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三)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第七章 代理商違規懲罰與代理資格終止
第二十四條 代理商違規懲罰細則:
(一)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出現損害產品信譽的行為時,公司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二)未按有關規定和本辦法開展工作的,但暫時未造成損失,公司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未經同意,代理銷售與公司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公司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四)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的糾紛,公司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五)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代理協議,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二十五條 代理資格終止的情況主要分為下列三種:
(一)代理資格自行終止:代理商與公司如有繼續合作意向,應提前1個月向公司市場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未提交則視為無繼續合作意向,自合同終止之日起代理資格自行終止。
(二)代理商主動結束代理關系:代理商提交書面申請至公司市場部門,市場主管審核通過后書面形式通知代理商,代理商自收到通知次日起失去代理資格。
(三)因代理商未盡職責的終止:代理商若出現重大違反合同條款或其應盡職責的情況,則視為未盡職責,公司市場部門應向代理商發送撤銷其代理資格的書面通知,代理商自確認收到通知的次日起失去代理資格。
第二十六條 代理商的代理合同終止后,如遺留有雙方合作期間內產生的銷售未收賬款,代理商還需積極協助公司完成回款工作。如應收賬款在代理合同終止后3個月內追回,代理商繼續享有這些回款代理費的100%;如應收賬款在代理合同終止后6個月內追回,代理商繼續享有這些回款代理費的50%;如應收賬款在代理合同終止后6個月以后追回,代理商不再享有這些回款的代理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制定、解釋和修改,經總經理審批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20日起發布施行。